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河民初字第5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沃述阳与沃春勇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述阳,沃春勇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5430号原告沃述阳。法定代理人张金霞。被告沃春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沃述阳与被告沃春勇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沃述阳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沃述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沃述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沃述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善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汪玲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