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5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沃述阳与沃春勇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述阳,沃春勇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5430号原告沃述阳。法定代理人张金霞。被告沃春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沃述阳与被告沃春勇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沃述阳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沃述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沃述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沃述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善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汪玲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