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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冷民督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张学伍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学伍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3)冷民督字第442号申请人: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人:张学伍,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申请人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要求被申请人张学伍给付借款本金2万元及其利息与罚息(利息与罚息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本案经审理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学伍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万元及其利息与罚息(利息与罚息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晏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