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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齐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绍兴县旭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旭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齐民初字第856号原告:绍兴县旭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旭芳。委托代理人:喻磊。被告:赵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旭峰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绍兴县旭峰物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故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忠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旭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长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