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南与被告陈礼朝及第三人李亚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3)安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南,陈礼朝,李亚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李志南。被告陈礼朝。第三人李亚平。本院受理了原告李志南与被告陈礼朝及第三人李亚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志南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南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3520元,由原告李志南负担。侯卫文(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亚琳陈亚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