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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民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诉被告肖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肖勉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民初字第2226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林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克勇,住泉州市鲤城区,市场部经理。被告肖勉,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被告肖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肖勉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肖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智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艳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