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沂南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庄双双与徐梅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双双,徐梅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沂南保字第27号申请人:庄双双,女,1985年3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徐梅,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人庄双双与被申请人徐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梅的工资8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沂房权证城区字第201106**(2-2)号房产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梅的工资80000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黎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