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69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佛山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羊永富,佛山老木头乡村文化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羊永富,佛山老木头乡村文化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699-3号原告佛山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邱代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志强,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林光,广东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羊永富,男,汉族,住所:浙江省磐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251X。委托代理人邓秋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江。被告佛山老木头乡村文化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40602000246768。法定代表人高治。原告佛山市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羊永富、佛山老木头乡村文化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783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239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佛山市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起诉时已全额预交,超出原告承担的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丁保国人民陪审员  潘萧萧人民陪审员  梁钰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