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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开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邓传来与李志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传来,李志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邓传来。被告李志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传来与被告李志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传来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邓传来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传来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邓传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陈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