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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市法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王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市法民初字第673号原告王XX,女,汉族,生于1982年6月17日,住本市南龙镇,农民。被告张XX,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8日,住本市南龙镇,农民。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其与被告于2011年1月10日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2011年11月4日生一女孩张XX。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发生矛盾。2013年7月22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未主动叫过原告回家,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被告张X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1年11月4日生一女孩张X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7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夫妻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双方均系再婚,加之孩子尚小,只要双方本着对婚姻及孩子负责的态度,互谅互让,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卫军审判员  马文祥审判员  牟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姝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