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冶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2013)1348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冶某某,又名冶某某,女,1982年2月18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马某某,男,1978年1月1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冶占元,川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冶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冶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冶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冶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安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