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2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周XX与连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连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379号原告:周XX。委托代理人:徐文群,芜湖市鸠江区沈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XX。原告周XX诉被告连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文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XX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XX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由父母包办婚姻,缺乏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对原告及子女缺乏照顾,夫妻双方已分居两年之久,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并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连XX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当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生育长子连XX及次子周XX。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表等材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结婚并共同生活多年,原告现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依据不足,况且,婚生子正处于成长教育的关键时期,草率离婚对其生活成长不利,故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XX要求与被告连XX的离婚诉请。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圣权代理审判员 张开元人民陪审员 赵中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良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