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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城民初字第0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陆军与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军,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779号原告陆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军,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大街72号。法定代表人张卫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伟伟。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陆军诉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原告陆军的诉讼请求,本院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陆军并未按期缴纳相关费用,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军自动撤回对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人民陪审员  殷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