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李宝良与马超、郝嘹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0928号原告李宝良,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保洁员。委托代理人张艳之(系原告之弟),男,无业。被告马超,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郝嘹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镇新街。注册号610116200001086。负责人刘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良与被告马超、郝嘹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良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1150元,下余11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同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