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执字1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吴传玉、吴传富、吴传志与吴春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传玉,吴传富,吴传志,吴学琴,吴桂蓉,吴春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牛执字1889号申请执行人吴传玉。申请执行人吴传富。申请执行人吴传志。申请执行人吴学琴。申请执行人吴桂蓉。被执行人吴春蓉。吴传玉、吴传富、吴传志、吴学琴、吴桂蓉申请执行吴春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牛民初字第4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5600元,执行费283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传玉、吴传富、吴传志、吴学琴、吴桂蓉申请执行吴春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岚审判员 李铮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涂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