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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执字1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吴传玉、吴传富、吴传志与吴春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传玉,吴传富,吴传志,吴学琴,吴桂蓉,吴春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牛执字1889号申请执行人吴传玉。申请执行人吴传富。申请执行人吴传志。申请执行人吴学琴。申请执行人吴桂蓉。被执行人吴春蓉。吴传玉、吴传富、吴传志、吴学琴、吴桂蓉申请执行吴春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牛民初字第4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5600元,执行费283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传玉、吴传富、吴传志、吴学琴、吴桂蓉申请执行吴春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岚审判员  李铮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涂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