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谭胜虎不服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岳行初字第79号原告谭胜虎,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28号。负责人谢思华,系该支队支队长。原告谭胜虎不服被告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3年11月25日编号430300-1808333130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胜虎于2013年12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胜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映春审 判 员 杨 鸿人民陪审员 罗淑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