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奉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2045号原告奉某某,女,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曾某某,新化县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某,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奉某某与被告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奉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某某撤回对被告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奉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亦鹏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艳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