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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榆林市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榆林市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榆林市某公司。申请人王某因拖欠工程款纠纷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榆林市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单位存款帐号为*****中存款人民币130000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榆林市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存款帐号为*****中存款人民币13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沙东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