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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执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郑某某健康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执字第00298号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镇。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茜健康权纠纷的(2013)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该案的申请标的总2318元,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应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树兴审 判 员  王进军代理审判员  刘相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邢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