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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甲与被告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程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00747号原告程某甲,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程某乙,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诉被告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甲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甲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邮递费60.00元,合计110.00元,由原告程某甲承担。审判员  闻亚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牛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