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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湖北百尚商贸有限公司诉武汉欣润达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欣润达物流有限公司,湖北百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欣润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绪高,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百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世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娜,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付军,该公司法务经理。上诉人武汉欣润达物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湖北百尚商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的(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欣润达物流有限公司又于2013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欣润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欣润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已预交1100元),由上诉人武汉欣润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晓峰审 判 员  解建厚代理审判员  李 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文浩(此页无正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