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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玄催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费金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费金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玄催字第69号申请人费金,女,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祁金燕。申请人费金申请银行本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费金持有的票号为1050327220989518银行本票壹张(出票日期2013年9月29日,申请人费金,收款人孙华,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出票金额6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耿 辉审 判 员  张 健审 判 员  李 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赵五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