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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兵一民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托乎提.艾合买提健康权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托乎提.艾合买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兵一民终字第11号上诉人托乎提.艾合买提,男,1976年出生。上诉人托乎提.艾合买提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13)阿克苏垦民初字第28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托乎提.艾合买提称,原审法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和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当初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被上诉人一方给其支付50000元是事实,但当时垦区法院曾给其说过以后还可以进行起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其在一审提出的诉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2013)阿克苏垦民初字第281号裁定书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2012年,阿克苏垦区法院曾受理托乎提.艾合买提诉阿克苏新农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案,该院曾以(2012)阿克苏垦民初字第1941号民事调解书解决了该纠纷,在(2012)阿克苏垦民初字第1941号案卷中,2012年7月27日,开庭笔录和调解协议中都有明确记载:“原告托乎提.艾合买提的委托代理人同意调解,调解后不再为此事再次起诉。”开庭笔录和调解协议均有托乎提.艾合买提的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并捺有本人手印,本案上诉人托乎提.艾合买提也认可其已收到阿克苏新农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补偿的50000元,该民事调解已履行完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隆虎代理审判员  徐 敏代理审判员  王 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郝燕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