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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民初字第3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许新军与朱爱宗,章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新军,朱爱宗,章月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民初字第3320号原告许新军。委托代理人刘超,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德国,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爱宗。被告章月林。原告许新军诉被告朱爱宗、章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晓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新军的委托代理人陈德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爱宗、章月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新军诉称:二被告因家庭经营需要于2013年1月16日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并由被告朱爱忠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还。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现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朱爱宗、章月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6日,被告朱爱宗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了借款的金额及时间。现因被告朱爱宗未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原告在庭审中撤回了对被告章月林的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许新军与被告朱爱宗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朱爱宗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现原告许新军要求被告朱爱宗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章月林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被告朱爱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爱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许新军借款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朱爱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010104000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征收单位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审判员  马晓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