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9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马海滨、王学英与林莉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滨,王学英,林莉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9160号原告:马海滨,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王学英,女,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苏敏,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莉莎,女,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滨、原告王学英与被告林莉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滨撤回起诉。审判员 郑 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