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唯简时装有限公司与向才银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深圳市唯简时装有限公司,向才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6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唯简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沈希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毛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淑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向才银,男,汉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唯简时装有限公司(简称唯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向才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唯简公司申请再审称:向才银不提供签订劳动合同必备资料,致使双方无法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向才银,申请人无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据此,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即使向才银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原单位离职证明导致不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唯简公司仍可以选择在一个月内终止与向才银的劳动关系,但唯简公司并未终止与向才银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唯简公司未终止与向才银之间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向才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即须向向才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故唯简公司主张向才银不提供签订劳动合同必备资料致使双方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唯简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唯简时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强 弘审 判 员  刘秀中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