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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张关华与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关华,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保字第24号申请人张关华,女,羌族,生于1971年10月26日,住平武县豆叩镇。被申请人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敖玉泽,董事长。申请人张关华与被申请人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人张关华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平武县水务农机局的平武县平通河2010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水土保持工程的工程款24775.9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张关华以其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平武豆叩乡营业所的银行存款4203.21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关华向本院提起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张关华以其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平武豆叩乡营业所的银行存款4203.21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玉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原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