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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瓜商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上海华程电梯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比奇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程电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比奇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瓜商初字第749号原告上海华程电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华。委托代理人陈万君。被告浙江比奇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水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程电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比奇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减小诉讼标的,后又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华程电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华程电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红卫人民陪审员  黄东升人民陪审员  李贵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燕代理审判员  葛红卫人民陪审员  黄东升人民陪审员  李贵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