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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高民再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西双版纳海龙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西双版纳海龙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民再终字第54号抗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双版纳海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金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建文,云南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静,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胡绍云,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慧明,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西双版纳海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龙公司)因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二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云检民抗(2013)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云高民抗字第6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13年9月26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妤兰、冯义勇出庭。申诉人海龙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金海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建文,被申诉人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高慧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二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及景洪市人民法院(2008)景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景洪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包         靖         秋审判员 吴         立         宏审判员 唐美泉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吴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