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丽红与潘德荣、潘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红,潘德荣,潘琪,威海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82-1号原告张丽红。被告潘德荣。被告潘琪。被告威海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建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山东仁合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保全金额210万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