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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福忠与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忠,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忠。被执行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福忠与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2010年12月8日向北川羌族自治县交通局送达了扣留被执行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和保证金60万元的保全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执行人李佑通提取和禁止四川德阳绿能科技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李佑通和指定的代理人支付工程款23万元。四川德阳绿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直接向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付2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亚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志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