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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开法执字第3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添生与被执行人开平市鸿兴纺织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添生,开平市鸿兴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3002号申请执行人李添生。被执行人开平市鸿兴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明春。关于李添生申请执行开平市鸿兴纺织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开劳人仲案字(2013)第252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开平市鸿兴纺织有限公司应向李添生支付工资4836.8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信、车辆、房屋、土地等登记部门,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开平市鸿兴纺织有限公司已经关闭。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30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勇      坚代理审判员 梁      丽      冰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戚      成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