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朱志文与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2003号原告朱志文。委托代理人杜斌、孙嘉伟。被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力涛。原告朱志文诉被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其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已收到该通知并于2013年12月12日明确表示不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志文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斯文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惠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