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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8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周文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周文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88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法定代表人:郦重淼。委托代理人:陈大栋。被告:周文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被告周文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文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以双方已对还款事宜另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文泉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撤回对被告周文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81元,依法减半收取3890.5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良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傅刘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