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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陈洪鸣与楼稀楠、楼滨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鸣,楼稀楠,楼滨坚,王益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734号原告陈洪鸣。委托代理人骆艳。被告楼稀楠。被告楼滨坚。被告王益平。原告陈洪鸣诉被告楼稀楠、楼滨坚、王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陈洪鸣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洪鸣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艳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俊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