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邻水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廖素英诉被告冯文芳申请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素英,冯文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邻水民保字第9号原告廖素英,女,汉族,生于1973年6月2日。被告冯文芳,女,汉族,生于1973年10月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素英诉被告冯文芳(2014)邻水民初字第6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素英于2013年12月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将被告冯文芳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保全。为其请求得到本院支持,原告廖素英提供了与吴辉东共同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廖素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冯文芳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将原告廖素英与吴辉东共同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占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