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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芷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胡湘宣告吴燕云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湘,吴燕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芷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胡湘,女。法定代理人滕金菊,女。被申请人吴燕云,女。申请人胡湘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吴燕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湘诉称:申请人胡湘与被申请人吴燕云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吴燕云长期患有精神病,因2010年其丈夫胡迎春意外死亡至病情加重,于2011年1月2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法院请求宣告吴燕云为失踪人。经查,吴燕云,女,系申请人胡湘的母亲。胡湘生于2007年6月12日,其父亲胡迎春于2010年8月16日死亡,自2011年1月25日起,母亲吴燕云就离家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现申请人胡湘随其祖母滕金菊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9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吴燕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吴燕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湘申请宣告吴燕云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燕云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敬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