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子长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景国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国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子长刑初字第00107号公诉机关子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景国平,男,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4月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子检刑诉字(2013)00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国平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景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在交口河找到被告人景国平,让景国平给他女儿办大专毕业证,景国平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毕业证书,却答应办理。两人商量好,李某某给景国平2万元的办事费,景国平给李某某的女儿办毕业证书。2009年9月14日李某某给景国平信用社的卡内打了2万元。景国平在西安花了8千元给李某某的女儿办理了一张假的大专毕业证给了李某某,剩下的钱全部自己挥霍。2、2010年11月份,杨某某通过李某某认识被告人景国平,杨某某给景国平说他想给他儿子找个工作,景国平说他认识一个人能给油矿单位上安排进去,杨某某同意景国平给自己儿子找工作,二人商量好,杨某某给景国平20万元好处费,景国平给杨某某的儿子安排工作。2012年11月27日杨某某在西安大雁塔路上一家建行卡对卡给景国平转了18万元,过了几天,杨某某通过李某某又给了景国平现金2万元,景国平拿到钱后,没有给杨某某的儿子办理工作,也没有给杨某某退钱,自己将钱全部挥霍。3、2009年3月份的一天,有一个叫吴某甲的人找到被告人景国平,叫景国平给自己的儿子在油矿上安排一份正式工,景国平明知自己没有办事能力的情况下而答应给吴某甲的儿子在油矿上安排正式工作,景国平前后共拿了吴某甲的现金15.7万元,但事并没有办成,景国平也没有给吴某甲退钱。4、2009年2月份左右,有一个叫王某甲的人找到被告人景国平,问景国平有没有能力为自己的儿子安排一份正式工作。景国平明知自己没有能力而对王某甲说自己有能力为他的儿子安排一份正式工作。景国平共骗取了王某甲的现金15.1万元,钱骗到手后景国平没给王某甲的儿子安排工作,也没有给王某甲退钱。5、2009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景国平认识一个叫张某某的人找到景国平,问景国平能不能为自己儿子在油矿上安排一份正式工作,景国平说行,一开始张某某不相信,后经不住景国平的游说,张某某相信了景国平有能力为自己的儿子安排正式工作,结果被景国平骗了14.5万元,自己的儿子工作也没有安排,钱也没有退回来。6、200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景国平以同样的方式骗取了一个叫党某某的人现金12万元,其结果景国平没有给党某某的儿子安排工作,也没有退钱,而将钱自己挥霍。7、2009年4月份,有一个叫吴某某的人找到被告人景国平,问景国平能不能给他的女儿在交口河炼油厂安排一份正式工作,景国平说行,但需要钱,吴某某问需花多少钱,景说需要花15万元,结果吴某某被景骗了11.5万元,自己女儿的工作没有安排成,钱也没有退回来。8、2009年4月份左右,有一个叫王某乙的人通过被告人景国平的亲戚找到景国平,问景国平能不能在交口河炼油厂安排人上班,景国平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事的情况下,而对王某乙说能行,后二人商量好,景国平给王某乙的儿媳妇在交口河炼油厂安排一份工作,王某乙给景国平15万元的办事费,结果景国平没有把事办成,而骗取了王某乙的现金9.5万元。9、2009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有一个叫惠某某的人通过吴某某找到被告人景国平,问景国平能不能办毕业证,景国平说能行,并对惠某某说办一个大专毕业证需1.5万元,办一个本科毕业证需2万元,结果惠某某被景国平骗了5万元,紧接着景国平骗惠某某说,他能办外省的毕业证也能给孩子安排工作,结果惠某某又被骗了9万元,惠某某被骗14万元后,毕业证没办成,孩子的工作也没有安排成。据此认为,被告人景国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十二年以上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景国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称其只拿了三万元,其他款都给了郭某某、张某和白某某、张某某了。经审理查明,1、2009年9月份,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常某某在洛川县交口河镇找到被告人景国平,让其给女儿办理大专毕业证,景国平答应后,李某某于2009年9月14日通过银行给景国平打款2万元,景国平在西安花了8000元办理了一张假的大专毕业证给了李某某,剩余钱挥霍。后李某某在转交杨某某付给景国平的2万元时将二万元扣回。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09年的一天,他以前的房东常某某来他家给他涂房子,在涂房子的过程中他说起女儿没有毕业证的事,常候毛说前一段时间通过景国平给其儿子办了一个大专毕业证,如果想办,一块去找景国平,过了两天,他们两人去洛川交口河找景国平,在景国平家他说想给女儿办一个大专毕业证,有没有办法,景国平说有办法,让他回去后打2万元下来,他回到子长后就按景国平提供的帐号,在子长信合给景国平打2万元,过了几天景国平就把毕业证办好了,后通过核实,这个毕业证是假的,他发现后就找景国平说过这件事,一开始景国平不承认毕业证是假的,他说这个毕业证网上没有,也不存在这个学校,景国平才承认这个毕业证是假的,并答应退钱,但一直没退,后来他和杨某某从西安回来,杨某某给过他2万元,让他给景国平,因为景国平对他说过如果杨某某把2万元给在他手里,叫他把钱直接扣了,准给他女儿办假证时花的2万元给他还了。(2)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实,他给李某某家涂房子时,二人闲聊中聊到安排子女一事,他告诉李某某他儿子现在只是办出来个毕业证,还没有安排,李某某说毕业证怎么办出来的,他告诉李某某是一个叫景国平办的,李某某让他给介绍一下景国平,他就同意了,之后他和李某某来到洛川交口河景国平家中,把李某某介绍给景国平,具体怎么谈的,他不清楚,景国平给他儿子办了一个假的大专毕业证。(3)被告人景国平的供述证实,2009年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李某某到交口河找到他,问他能不能帮忙办一张大专毕业证书,他说能行,需要2万元才能办成,过了几天李某某给他信合卡里打了2万元,在西安他花了8000元办理了一张假的大专毕业证书,剩余钱花了,他把假的毕业证给了李某某后,李某某发现是假的要求退钱,他答应给退钱但未退,2010年11月份他从杨某某手里拿钱时将其中2万元还了李某某。(4)存款凭证复印件证实,李某某付给景国平二万元。2、2010年11月份,被害人杨某某通过李某某联系到被告人景国平,让其给儿子安排工作。2010年11月26日双方在西安见面后二人商量好杨某某给景国平20万元,景国平给杨某某的儿子安排工作,2010年11月27日杨某某通过银行付给景国平18万元,回到子长后杨某某又给了李某某2万元转给景国平,这2万元被李某某扣留。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11月份左右,他和李某某说起儿子没有工作的事,李某某说认识一个叫景国平的人,能安排了工作,但是要花钱,他说花钱没问题,只要能安排工作,李某某又说不敢保证,说完后李某某给景国平打电话询问这件事,后他听李某某说景国平答应办事,但需要花20万元,他准备好18万元后就联系上李某某,于2010年11月26日到了西安,当天晚上李某某给景国平打电话,过了不久,景国平就来到他们住的招待所,他俩一见面就说儿子安排工作的事,后二人谈妥花20万元把孩子安排到油田公司,第二天他给景国平转了18万元还欠2万元他回到子长后给了李某某,让转给景国平,事后他打电话问过景国平钱到他手上没有,景国平说到了,当时景国平保证说2010年12月25日之前肯定能上了班,但是12月25日没有任何消息,他问景国平什么原因,景国平说单位放假了,等收假再说,之后他一直追问,景国平一直拖,到2012年5月份,景国平说没有能力再办此事,给他退款,到现在没有退回一分钱。(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11月份,他和杨某某在一块时,杨某某说起儿子没工作的事,他就对杨某某说认识一个景国平的,如果不怕被骗,就去找景国平,说完后他就给景国平打了个电话,在电话中把杨某某的意思传达了一下,景国平在电话中说这事能办了,但需要20万元左右,随后他把景国平的意思说给了杨某某,杨某某同意了,过了两三天,杨某某把钱准备好了,11月26日他们到了西安,他就给景国平打电话说,不久,景国平过来就和杨某某谈安排杨某某儿子的事,二人说好一个星期把事情办好,杨某某给景国平20万元,事情谈妥后,因当时银行已经已经下班,没办法取现和转帐,第二天怎么转帐他不知道,因当时说好20万元,杨某某只带了18万元,景国平让他回去后,如果杨某某把钱给了,让他转交,他和杨某某从西安回来后,杨某某给过他2万元让他给景国平,因之前景国平说过如果杨某某把2万元给到他手里,叫他把钱直接扣了,准给他女儿办假证时花了的2万元给他还了。(3)收条复印件证实,景国平收取杨某某办事费用18万元。(4)被告人景国平的供述证实,2010年大约10月至11月份的一天晚上,他正在西安,接到李某某的电话,说已经到了西安,叫他过去谈事,在这之前他和李某某在电话中谈好给一个叫杨某某的人办事,他过去到房间后,发现房子里除李某某外,还有两个人,其中一个是杨某某,双方介绍完后,杨某某就把他儿子的毕业证拿出来说是从网上套的毕业证,当时他问是不是假的,杨某某说是,他就给他朋友张某某打了个电话,张某某来了之后说这种情况做不了主,要拿给领导去看,随后张某某就走了,大约过了两三个小时,张某某回电话说这种情况有机会能办,他给张某某说都是子长人能办尽快给办了,张某某说年内能办下来,随后他和杨某某把事情谈妥,条件是他办安排工作的事,杨某某给他20万元,并且保证在2010年内把此事办好,结果事情没有给办成,这20万元张某某拿了15万元,他拿了5万元,其中2万元还了骗李某某的钱。3、2009年3月份,被害人吴某甲找到被告人景国平,让景国平给其儿子在油矿上安排正式工作,景国平答应后从吴某甲处先后共拿走15.7万元,但事情并没有办成。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证实,2009年3月份他听交口河村的吴某某说景国平能给孩子解决工作问题,他便问景国平是否真的,景国平说能往石油上安排人上班,安排正式工作的各种费用共得15万元,先给5万元办理毕业证等,他就在家里给了景国平5万元,当年7月份景国平把毕业证拿来,2010年3月份左右,景国平说工作办好了,到长庆油田了,他和他儿子随景国平到甘肃省西峰市,景国平去长庆油田公司找人,回来后说榆林市定边县长庆油田采油八队消防队缺个司机,他们又到定边县,景国平带着他儿子说是去面试,他在宾馆等着,景国平回来说安排好了,娃可以正式上班了,这一趟景国平让他掏钱买烟酒去给油田的领导送礼共花7000元钱,回到交口河后他再给了景国平10万元,大约过了两个月,他儿子说单位的人说其是临时工,不是正式职工,他问景国平怎么回事,景国平说再联系长庆油田总部的人,过了一段时间也没有明确的答复,他就让儿子回家了,之后他们在西安市找到景国平,景国平将第一次5万元的收据拿走,给他写了15.7万元的收据。(2)收条复印件证实,景国平收到吴某甲办事费用15.7万元。(3)被告人景国平的供述证实,2009年3月份,吴某甲找到他让给孩子安排正式工作,问他能不能办,他说行,但需要各种费用15万元,吴某甲同意了,他就先叫给5万元办毕业证的钱,当时吴某甲在家里给了他5万元,到了7月份他把毕业证办好并给了吴某甲,到2010年3月份左右,他给吴某甲打电话说孩子工作的事办好了,到长庆油田了,后他就带着吴某甲父子来到甘肃省西峰市,他说要去长庆找人,让二人在宾馆等,他回来后说榆林市定边县长庆油田采油八队消防队缺个司机,就带二人到了定边县,给吴某甲的儿子安排了临时开车的工作,后来吴某甲儿子知道是临时工不是正式工,吴某甲就要求退钱,他一直拖着没有给退。4、2009年2月份左右,被害人王某甲找到被告人景国平问有无能力给其儿子安排正式工作,景国平答应后从王某甲处拿15.1万元,事情也没办成。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2009年2月份他问景国平能否给他儿子找工作,景国平说能行,并说办理正式工作的各种费用共得15万元,之后从他家拿走1.5万元钱,说是办毕业证的费用,大约过了两三个月景国平把办好的毕业证拿来说马上就能让娃上班了,叫把剩下的钱给了,他和景国平到了交口河建设银行将13.6万元交给景国平,景国平说是要去西安办理他儿子上班的事,最迟年底就能上班,直到现在也没能给他儿子安排工作,也没有退钱。(2)收条复印件证实,景国平收取王某甲办毕业证1.5万元,办事费用13.6万元。(3)被告人景国平的供述证实,2009年2月份左右,王某甲找到他问能不能给其儿子安排一份正式职工,他知道自己没有能力的情况下,给王某甲说能办成,但各项费用加起来得15万元,王某甲就答应了,当时给了他1.5万元办毕业证的费用,过了两三个月他把办好的假毕业证拿上,找到王某甲,说孩子马上可以上班,叫把剩下的钱给他,王某甲到了交口河建设银行将剩下的13.6万元打到他的建行卡上,他给王某甲说要去西安办上班的事了。直到现在没有办成安排工作的事,也没退钱。5、2009年4月份,被害人张某某找到被告人景国平,问景国平能否给其儿子安排正式工作,景国平说能行,张某某不相信,景国平让其问办好的人,并说这事是一个中纪委姓郭的办,张某某便相信了,先后两次给景国平14.5万元,但事情并没有办成。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08年他家装铝合金门窗时认识了景国平,当时他儿子正上高中,景国平说认识一个中纪委的人,能安排人在延炼上班,他当时不信,景国平说已经办了几个,让他打问一下,之后在2009年4月3日,他到景国平家说安排儿子的事,当时给景国平1.5万元,先办毕业证,到6月份,景国平说事已说好,他又给了13万元,后炼油厂进了几次人,他问景国平,景国平说出了点事,到下一次。就这样一直到2011年8月他在西安找到景国平,景国平说事办不成,说好退钱一直没退,他们联系景国平一直没有见面。(2)收条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景国平收取张某某14.5万元。(3)被告人景国平的供述证实,2009年4月份,张某某问他能不能给其儿子安排正式工作,他说能行,当时张某某不信,他对张某某说可以问一下给办好的几个人,同时说办这事是一个中纪委姓郭的办,后张某某就相信了,先后连同办毕业证等费用共骗了14.5万元,直到现在工作没安排成,钱也没退。6、2009年7、8月份,被害人党某某和张某某找到被告人景国平,党某某问能否给孩子安排工作,景国平答应后两次从党某某处骗取12万元,但事情并没有办成。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党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7、8月份,他找到张某某家时,张某某说给儿子往延炼办工作的事,于是他和张某某到交口河见了景国平,景国平问了情况,说能行,他儿子有毕业证,不要办毕业证的钱,办事要15万元,他答应先给了1万元,到2010年1月13日,景国平说事已经说好了,让给11万元,他到景国平家给了11万元,景国平给他打了12万元的条据,等他儿子上班后再给剩余2万元,后来炼油厂进了几次人都没有他儿子,他2011年11月份到西安找到景国平,景国平说办不成了退钱,但至今没有退钱也一直不见面。(2)收条复印件证实,景国平收取党某某办事费用12万元。(3)被告人景国平的供述证实,2009年7、8月份的一天,他在家中见张某某带一个(后知道叫党某某)来到他家,当时党某某问能不能给其儿子安排工作,他说能行,后党某某说有毕业证这种情况,事办成要多少钱,他说需要15万元,当时党某某就给了他1万元,到2010年元月份,他骗党某某说孩子的事已经说好,让给他11万元办事,党某某就给了他11万元,他给打了一张12万元的条子,并说好事办成后党某某再给他2万元,至今他没给党某某的儿子安排工作,也没退钱。7、2009年4月份,被害人吴某某找到被告人景国平,问能否在交口河炼油厂给其女儿安排正式工作,景国平说能行,后从吴某某处拿走13.5万元,但事情并没有办成。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4月份,景国平到他家说能给他孩子在炼油厂安排工作,总共得花15万元,他4月15日先给了2万元,停了一年左右,景国平在西安给他打电话说他孩子能进炼油厂的事说好了,让他给打10万元,然后发了个卡号,他让儿子给卡上打了10万元,景国平说要进厂子要有文凭,向他要了1.5万元,给他女儿办了个毕业证,他总共给了13.5万元,景国平打了条子。2010年8、9月份,延炼进了一批工人,没有他女儿。到11月份他找到景国平,景国平说事办不成了,说好退钱但一直不给钱,人也不见了,他就知道被骗了。(2)收条复印件证实,景国平收取吴某某办事费用13.5万元。(3)被告人景国平的供述证实,2009年4月份,吴某某问他能不能给其女儿在交口河炼油厂安排一份正式工作,他说行,但需要花钱,当时问要花多少钱,他说总共得15万元,一开始吴某某给了1.5万元办毕业证,后又给他建行卡打了10万元安排工作的钱,但他没把事办成,钱也没退。8、2009年4月份,被害人王某乙通过被告人景国平的亲戚冯平找到景国平,问其能否在交口河炼油厂安排人上班,景国平说能行。后景国平从王某乙处拿走9.5万元,事情也没有办成,王某乙发现被骗后,将冯平欠景国平的2万元扣回。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2009年4月份他听冯平说景国平能安排人进炼油厂工作,他就问景国平,景国平说能安排,又说往交口河炼油厂安排正式工作的各种费用得15万元,后他到景国平家给了景国平8万元,过了几个月景国平把毕业证拿来说是马上就能让娃上班了,又过了几天景国平说把剩下的给了,他给了1.5万元,说剩下的钱等事情办好后再给,直到现在也没能安排工作,之后他知道冯平欠景国平2万元,他就让冯平将这2万元给他,冯平给景国平说了以后就将2万元钱给他了。(2)收条复印件证实,景国平收取王某乙9.5万元。(3)被告人景国平的供述证实,2009年4月份左右,王某乙通过他的亲戚冯平说他能办了给孩子安排工作的事,就找到他,问他能不能办了事,他说能行,后他二人协商好给他媳妇把工作安排好,王某乙给他15万元办事费,后他共收了王某乙9.5万元,因事没办成,王某乙知道冯平欠他的2万元,就从冯平处直接扣了2万元,剩下的7.5万元还没退。9、2009年3月份,被害人惠某某找到被告人景国平,问景国平能否办理毕业证,景国平说能行,并说一个大专毕业证需要1.5万元,一个本科毕业证需要2万元,惠某某便给了景国平5万元,要求办理两个大专毕业证和一个本科毕业证。后景国平在给惠某某毕业证时说能给石油上安排人上班,能办外省的毕业证,惠某某便又联系了惠某乙和孙某某办理毕业证,二人给惠某某汇款6万元,惠某某将6万元取出来后给了景国平。之后景国平又称要钱跑办理工作的事,惠某某分两次给景国平汇款3万元,最后景国平给惠某某办理了假毕业证,给惠某乙和孙某某没有办成毕业证。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惠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3月份他听吴某某说景国平能给孩子办理毕业证,他便问景国平办毕业证多少钱,景国平说大专毕业证一个1.5万元,本科毕业证一个2万元,他就在景国平家中给了5万元,要办两个专科、一个本科毕业证,之后景国平叫他到西安文艺路五羊大酒店取毕业证,他取时景国平说给联系几个需要办理工作的人,能往石油上安排人上班,安排正式工作的各种费用共得20多万元,他回来后联系了他的姐夫惠某乙和孙某某,二人同意办,他到西安找到景国平,景国平说认识省教育厅的领导,现在联系办外省的毕业证,一个3万元,他联系惠某乙和孙某某让二人各打3万元,他将6万元取出来给了景国平,之后景国平又说要钱跑办理工作的事情,他便分两次给景国平信合卡汇了3万元,最后景国平也没有给惠某乙和孙某某办好毕业证,给他办的毕业证是假的。(2)证人惠某乙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底,惠某某说认识人能给他儿子办毕业证,得3万元,办好后还能安排工作,当年7月18日惠某某打电话说了一个建设银行的卡号,他当天给转了3万元,后来也没有给他毕业证,听惠某某说找了一个姓“景”的人没有办好,2013年3月初,惠某某给他退了3万元钱。(3)收条、存款凭条、转帐凭条复印件、汇款证明证实,景国平收取惠某某14万元。(4)被告人景国平的供述证实,2009年3月份左右,惠某某通过吴某某找到他,问他能不能办毕业证,他说能行,并说办一个大专毕业证1.5万元,办一个本科毕业证2万元,当时惠某某要办两个大专毕业证和一个本科毕业证,直接给了他5万元,后他就给惠某某办了三个假毕业证,在给毕业证时他又骗惠某某说认识省教育厅的人,能办外省的毕业证,又骗的办了两个3万元的假毕业证(这两个毕业证是惠某某另外联系的两个人),再后来惠某某要他给孩子安排工作,又给了3万元。综合证据:(1)被告人景国平的供述证实,他是通过人认识的郭某某,又通过郭某某认识张某某。他是通过郭某某给他人安排工作和办理毕业证。他向杨某某、李某某介绍张某某是车贷公司的,在洛川县交口河、黄陵给他人介绍郭某某是中纪委的,这两个身份都是假的,他们都没有能力给他人办毕业证和安排工作。他在郭某某为他儿子安排工作不久后发现郭某某没有能力安排工作和办毕业证,张某某是为他亲戚安排工作没有办成后他就发现了,但他发现后并没有说什么,而是介绍其他人叫二人骗,从而他在骗取的钱中花钱,郭某某给他说事成后给他每个人好处费2万元钱。他全部收取的钱大部分都被郭某某拿走了,大约84万元左右,张某某拿了15万元,他自己花了一部分,郭某某和张某某他并不了解,也不了解二人活动情况,除了二人以外,郭某某介绍的张某拿了5万元,白某某拿了7万元,刘雪宁拿了208500元,这三人他也不知道具体住址和联系方式,找不到人。(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景国平生于1963年9月10日。以上各个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景国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景国平的辩解理由因其本人无法提供郭某某等人的真实身份、具体住址、联系方式,故其提供的收条、转帐凭条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所以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景国平在案发前退回李某某2万元、王某乙2万元,故其诈骗数额应以实际所得112.3万元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景国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4月8日起至2025年4月7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小伟审 判 员 李宁峰人民陪审员 强双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贺 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