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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雷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1063号原告雷某,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协管员。被告陈某,女,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销售员。委托代理人郝传琦,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承担。审判员  熊文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