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越商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易光美与边雷、赵云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光美,边雷,赵云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441号原告易光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志强被告边雷被告赵云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光美与被告边雷、赵云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光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