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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初字第539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廖彬杨,德阳市旌阳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光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