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祁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蒋隆清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隆清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祁刑初字第20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隆清,男,37岁。2013年4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祁检刑诉(2013)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隆清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梁惠玲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曾红艳、唐湘娟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蒋琼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12月17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隆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以来,被告人蒋隆清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执业医师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祁阳县潘市镇开办“牙科诊所”,非法从事补牙、镶牙的诊疗活动。期间,被告人蒋隆清的非法行医行为曾被祁阳县卫生局行政处罚6次,但被告人蒋隆清仍从事非法行医活动。上述事实,被告人蒋隆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移送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董某某的证言,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祁阳县卫生局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蒋隆清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隆清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隆清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祁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蒋隆清适用社区矫正。综合全案情节,被告人蒋隆清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居住的社区也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隆清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梁惠玲人民陪审员 曾红艳人民陪审员 唐湘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