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铁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杜立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立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铁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杜立志,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王玉福,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6号。负责人:丁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俊宝,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立志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立志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立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二十九元四角二分,减半交纳,由原告杜立志负担七百一十四元七角一分(已交纳)。审判长 康占伟审判员 赵 毅审判员 史志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呼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