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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什邡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尹显长申请执行唐太安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显长,唐太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什邡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尹显长,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被执行人:唐太安,男,城镇居民,住罗江县万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2013)什邡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唐太安在四川省阆中中荣水电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款28310.9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唐太安价值28310.9元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柱 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欧阳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