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邰凡伟与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凡伟,周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805号原告邰凡伟。被告周磊。原告邰凡伟与被告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邰凡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邰凡伟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09年起被告投资餐饮生意,因扩张店面急需资金,2010年、2011年,陆续向原告借款4笔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但被告因经营不善,店铺关门停业,被告本人也不知去向,对原告的借款分文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5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磊未作答辩及举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9日至2011年10月10日,被告周磊向原告邰凡伟出具借条、欠条4张,分别载明:“今本人(周磊)向邰凡伟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圆整,将于2011年8月8日归还。借款人周磊,2010年7月9日”;“今本人(周磊)向邰凡伟借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圆整(¥120000),将于2011年5月8日归还。借款人周磊,2011年4月”;“今本人(周磊)欠邰凡伟壹拾万圆整(¥100000),将于2011年10月15日归还。周磊,2011年9月14日”;“今本人欠邰凡伟人民币叁万圆整,将于2011年10月20日归还。借款人周磊,2011年10月10日”。上述借款合计人民币55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予以归还,遂引发诉讼。原告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邰凡伟借款人民币55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邰凡伟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900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顾建华人民陪审员 孙毓平人民陪审员 张定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琰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