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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585号上诉人罗辉元与被上诉人湖北省劳务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武汉铁路昌茂工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辉元,湖北省劳务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武汉铁路昌茂工业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5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辉元,男,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宜才,l971年l2月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劳务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王传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纯,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宗根,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铁路昌茂工业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200号。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纯,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嫒,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辉元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劳务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武汉铁路昌茂工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2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辉元以三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辉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辉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忠审 判 长  晏幼峰代理审判员  胡 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舒 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