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郑民再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土运与河南省荥阳市京豫公司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土运,河南省荥阳市京豫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再终字第6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土运,男,194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荥阳市京豫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崇章,该公司经理。申请再审人张土运与被申请人河南省荥阳市京豫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2009)荥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张土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9)郑民一终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土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5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张土运,被申请人河南省荥阳市京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崇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9)郑民一终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及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胡 涛审判员 付大文审判员 范艳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