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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郏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月立与郏县慧星城小学住所地郏县文化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立,郏县慧星城小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郏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王月立,女,1953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委托代理人李培公,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郏县慧星城小学住所地郏县文化路。机构代码78342133-7法定代表人邢攀珂,任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现景,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系郏县慧星城小学执行校长,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立与被告郏县慧星城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月立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月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月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王月立负担。审 判 长  马新峰审 判 员  贾卫真代理审判员  何星布二○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米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