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徒执字第01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江桂明与镇江亨威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桂明,镇江亨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执���第01030-1号申请执行人江桂明,男,汉族,1950年10月生。被执行人镇江亨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辛桥村。申请执行人江桂明与被执行人镇江亨威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徒辛民初字第00196字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江桂明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41469.74元,申请执行费352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了28984元执行款,交纳了申请执行费1016元。剩余执行款,因被执行人镇江亨威物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江桂明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江桂明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江桂明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次对本院(2013)徒辛民初字第00196字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