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中初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许锡春与谭廷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锡春,谭廷周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中初字第09号原告人许锡春,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被告谭廷周,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锡春诉被告谭廷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锡春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锡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告原告方承担。审判员 殷振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国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