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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青温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叶志春与陈海智、叶海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春,陈海智,叶海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青温商初字第199号原告:叶志春。被告:陈海智。被告:叶海益。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志春与陈海智、叶海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的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应当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彭胜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赵旭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